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护理费的规定,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2、护理费的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
??3、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侵权致残不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