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办法》3199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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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通过对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评价,提高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是针对电网建设工程施工高峰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价。通过对电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分包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等工作内容、指标进行量化评价,获得被评价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状态是否满足有关要求的结果,促进电网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始终可控、能控、在控。
第三条本办法所采用的《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表》(附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项目。
第五条《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表》也可作为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对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安全管理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电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项目部组织有关专家、工程参建各方,共同参与相关工作。
第七条电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分别按照电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标准表中的表I对“业主项目部安全管理”、表II对“监理项目部安全管理”、表Ⅲ对“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表IV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分为变电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共4类评价表,对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定量评价。对有多个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分别进行评价。
第八条施工周期超过5个月且线路长度大于10公里的线路工程,在杆塔组立初期和架线施工初期,要分别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施工周期少于5个月,或长度小于10公里、大于5公里的线路工程,在杆塔组立初期或架线施工初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管理评价工作;长度小于5公里的线路工程,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是否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当一个变电工程配套的多条输电线路工程项目同属一个施工项目部管理时,可作为一个项目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第九条 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新建工程在土建及构架安装初期、电气安装中期,分别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35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改扩建工程,在电气安装中期,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第十条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评价得分<70分的项目为“不合格项目”,70≤评价得分<80分的项目为“基本合格项目”,评价得分≥80的项目为“合格项目”。
第十一条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评价的单位应及时公布评价结论,提出问题清单。在评价工作完成一周内,将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报项目法人单位基建部或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评价工作结束后,由被评价项目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闭环,并报评价组织单位备案。
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停工整改,经评价组织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抽查与督查
第十三条各网省公司、直流分公司、交流分公司对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及整改闭环进行跟踪管理,并负责对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评价结果组织抽查,抽查项目比例不少于评价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的10%。
第十四条公司结合安全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等活动,对各网省公司和相关直属单位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各网省公司和相关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项目部、所属施工企业开展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的管理,对于未按要求及时、认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的,或者存在评价结果严重偏离实际情况、问题未及时整改闭环等情况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本单位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各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项目部要将各施工、监理项目部参加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的情况作为对参建单位进行资信评价的内容,同时作为对参建单位进行激励约束和安全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公司将网省公司、直流分公司、交流分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基建安全管理综合评价内容,对未按要求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各工程项目的电网建设安全管理评价结果本身不作为对相关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基建部将结合基建管理工作实际,定期对评价标准表和评价报告格式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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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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