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工伤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主讲人:聂歆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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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甲方确定乙方为我师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平等、相互支持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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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农八师石河子市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第二条 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在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乙方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四条 乙方应设1名院领导、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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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乙方应坚持以“伤(病)员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因伤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把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不断提高医疗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和本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责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医疗资料、费用凭据、被投诉违规部门或医生的有关材料等。团场社保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甲方派出单位,授权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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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疗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除情况紧急外),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第八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详细记录受伤时间、受伤部位,做出诊断,进行治疗。
第九条 乙方应为工伤职工建立就医档案或微机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伤病情、诊疗与费用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第十条 乙方为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核对其工伤证件,做到人、证、册(工伤职工就医手册)相符。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的挂号收据、各项检查结论单据及各种费用收据,乙方应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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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疗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门诊开药控制在七天量(小剂量药品以瓶装为准),对行动不便者,可限定两周。出院痊愈者原则不能带药,慢性病可带两周药量。严禁超病种、大处方及重复用药。
第十三条 门(急)诊处方至少保存1年,住院病历应保存15年。
第十四条 门诊就医的工伤患者需住院治疗时,主治医生应在《工伤就医手册》门诊病志记录中提出需住院治疗意见,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住院审批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不符合住院条件、挂床的、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住院时间的工伤患者留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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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疗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诊疗项目管理、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不得提供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乙方因设备和技术条件确实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应向甲方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病历资料、填写《沈阳市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科主任、院医务科同意盖章,报甲方核准后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为工伤职工办理家庭病床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家庭病床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的,主治医生提出意见,重新办理手续。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按工伤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医治,不许超范围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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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疗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乙方出具诊断意见,并经甲方同意后可进行治疗。
第二十条 当工伤职工超治疗费用标准时,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提供详实、完整的检查记录及治疗方案。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为工伤职工诊疗中,应严格掌握伤、病分开的治疗原则,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按《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执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职工门诊及住院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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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二十六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协议,乙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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