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交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发挥行业先进典型引领作用,提升驾驶员素质,提高公交行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局是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中心(以下称公交中心)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评定设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其中一星、二星为初星级驾驶员;三星为中星级驾驶员;四星、五星为高星级驾驶员。
第五条星级驾驶员的评选采取申报考评制。申报考评原则上从一星级开始逐级申报。如驾驶员表现特别突出,满足较高等级星级除年限外其他条件的,经公交中心审核,可以不受年限限制越级授星,原则上不超越两个星级。
第六条星级驾驶员的考评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考评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驾驶员申请星级驾驶员,星级驾驶员调入公交行业其他企业的,其原有星级继续有效。
第八条获得星级驾驶员称号的,可在行业各类先进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形象。按规定放置服务卡,着工装,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整洁,在服务过程中能坚持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具有较高的服务技能。
(二)在申报日前一年内无违章违规行为和有责投诉事件。
(三)在申报日前一年内无同责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火灾事故。
第十条申报星级驾驶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星级驾驶员。
;
(含)以上。
(二)二星级驾驶员。
;
,或有先进事迹受到媒体表扬;
(含)以上。
(三)三星级驾驶员。
,且工作业绩突出;
;
(含)以上。
(四)四星级驾驶员。
;
;
(含)以上。
(五)五星级驾驶员。
;
(含)以上荣誉称号及奖励;
(含)以上。
公交企业依据《沈阳市星级公交驾驶员考核评分细则》(附件2)每季度对星级公交驾驶员进行考核评分,四个季度平均分为年度考评得分。
第三章考评程序
第十条申报星级和晋升星级的驾驶员,应向公交企业填报《沈阳市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评定申报表》,由所属企业按规定核实材料,并进行初审;星级维持不变的,不需要重新申报,但应当接受考评。
第十一条一星级、二星级驾驶员由公交企业评定。公交企业应成立由3人(含)以上单数人员构成的考评委员会,根据申报条件和年度考评得分形成评定结果。企业应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期限为10日,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公交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三星级、四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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