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户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的验收。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湖南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90-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240-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142-200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和饰物, 对住宅内部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 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3 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4 细部 住宅内部装饰装修过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5 保证项目是标准条文中规定必须达到的要求,是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
6 基本项目是保证工程使用性能和装饰效果的基本要求。
7 允许偏差项目是工程项目中规定允许有偏差范围的项目。
4 基本规定
设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原始资料,对建筑结构的安性进行核实、确认。
材料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业主、施工方应对品种、规格、质量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装饰装修材料在运输、堆放、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现场配(调)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配(调)制。
施工
承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住宅装饰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严禁损坏和擅自拆改基体及承重结构。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煤气、供暖、空调设备等原管线系统。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影响相邻居室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拆墙、拆瓷片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5 防水工程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和阳台二次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
保证项目
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防水工程完工后应做 24h 蓄水试验。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漏应为地面最低处,流水坡向应正确,不倒泛水、不积水。
基本项目
涂膜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小于设计厚度的 80%。
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无流淌、皱折和起泡。
6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本章适用于卫生器具安装和户内给、排水管道工程的质量验收。
保证项目
新增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 2h 的压力试验,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试验压力均为工作
压力的 倍,不得小于 。暗设给水管道在压力试验无渗漏后方可覆盖。
卫生器具安装应牢固平稳、无损伤,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不渗漏,排水通畅。
各种陶瓷类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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