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证诉讼法起诉状
行政诉讼起诉状原告:王一,男,汉族,1991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住址:A市****被告:A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二地址:**电话:**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A公行决字(20**)第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原告为浙江省A市居民。20**年5月2日13时许,原告在路过A市B街道某小商品市场门口时,因随身携带一把从超市购买的折叠刀,而被B派出所巡逻民警C抓获。该折叠刀后被B派出所认定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由B派出所出具《管制刀具认定书》。A市公安局做出A公行决字(20**)第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做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二、理由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认为被告所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作出的A公行决字(20**)第1号《公安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被告下属的B派出所认定原告所携带的折叠刀为管制刀具并出具了《管制刀具认定书》,被告随后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首先,原告认为,B派出所将折叠刀认定为管制刀具有所争议。本身折叠刀并不是管制刀具,依据公安部20**年所印发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第三条所载,折叠刀中,只有“带有自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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