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拒绝加班
发布时间:20**-04-2303:16:26|浏览次数:13高级法律顾问:刘亚晶律师案例:某公司因有紧急生产任务,与公司工会协商后,公司领导决定安排员工加班两小时。技术人员沈某感到身体不适认为自己无力参加加班,便找到公司领导请假。公司领导不准假,沈某仍表示要回家休息。最终,沈某还是在公司领导未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参加加班。两天后,公司领导通知沈某,因其拒绝加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检讨自己的错误,其当月工资也将被扣发。沈某认为,加不加班是职工个人的事,况且自己确实是身体不适,无法加班。公司不该扣她的钱,她要求公司领导更正决定。但公司领导认为,加班是和工会协商后的结果,职工应该参加,何况她未经允询:擅自离开是旷工行为,已违反了单位的规章纪律,当然得扣她工资。那么,公司因沈某身体不适拒绝加班而认定其违纪并扣发其工是否正确呢(案件:中律网)评析:“加班”是日常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而何种情况下加班有效、合法,以及加班工时的核计、加班工资的计算,均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注的焦点,本案例涉及到的即是加班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一、目前,我国关于加班程序性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2、《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
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协商是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6条,任何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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