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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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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减量化
第一节生产过程中的减量化
第二节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
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一节产业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节流通、消费后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循环经济定义】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 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或者直接将废物作为原料进行利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生产、流通和消费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四条【方针】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五条【基本原则】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的条件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六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科技教育】
国家鼓励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十条【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公民应当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尽可能使用清洁能源和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性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学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规划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等规划,应当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要求。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生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生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评价和考核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第十五条【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被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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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