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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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Administrative Effectiveness)
什么是行政效能
理论界对行政效能的含义有相对统一的表述。首先,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行政效能所指的“事物”是指行政组织结构、行政行为和相关制度的集合;“蕴藏”的含义是指蓄积或潜在的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而并未显现的意思;“有利的作用”是指应达到的理想状态,在这种秩序状态下,能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简单归纳一下,行政效能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以较小的行政资源投入来实现最佳的行政工作目标,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
行政效能的界定
“效能”这个词的原意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而行政管理活动的效能,主要从能力、效率、效果、效益这四个方面体现出来。行政管理能力是实现行政管理高效能的基本条件。不难想象,没有或缺乏行政管理能力的机关组织或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和发挥高的管理效能。行政效能界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原则:
1、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所谓行政效能合法性原则,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还应该包括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因为国家法律法规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违法就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侵害,国家政令就不能贯通,令不行禁不止,就不能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同时也会对本单位的利益会造成损害。
2、行政行为有利性原则
所谓行政效能的有利性原则,就是指行政行为的效率高、效果佳、效益好,三位一体,缺一不可。这一原则摒弃了高效率,但产生出的效果不好,既无经济效益,也无社会效益的行政行为。行政效能的有利原则强调:符合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应该是能够促进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协调发展的行政行为。但在判断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等诸多因素。
3、行政行为目的正确性原则
行政效能的有利性原则只是依据效益的有无排除了诸多无效益和效益差的行政行为。行政效能必须摒弃那些以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以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为目的,但的确也实现了一定经济效益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符合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应该是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中,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严格依法行政,体现着政策水平、战略眼光、卓绝的见识和运筹能力,效率高,效果佳,能够促进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协调发展的行政行为。能力、效率、效果、效益是行政效能的四要素。行政管理能力是实现行政管理高效能的基本条件。行政效能建设必须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利性,行政行为目的正确性原则。
行政效能测评的原则
(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
公共行政管理活动是执行党和国家意志的过程,它的宗旨必须是始终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测评公共行政管理效能,必须看它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否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二)效能与效益一致的原则
行政效能的高低主要看政府行政部门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地实现它所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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