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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衡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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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衡平
【内容提要】刑罚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各有优缺点,只有将二者结合才能正确解释刑罚正义。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的关系实质就是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在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中,应以报应正义的实现作为第一目标,报应的实现包含了功利的实现。在依功利正义应当减轻犯罪人的刑罚时,则功利正义优先于报应正义。
【关键词】刑罚/报应/功利/衡平
正义是刑罚所追求的至高目标,关于刑罚正义素有报应正义论和功利正义论(预防正义论)之分歧。刑罚报应正义认为刑罚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和谴责;刑罚功利正义则认为刑罚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遏制。在刑罚内在价值方面,报应正义认为刑罚是社会报复、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的共同产物,报复、谴责和惩罚赋予了刑罚内在的价值,刑罚的严厉程度应由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而功利正义则认为刑罚是社会维护自身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的需要,刑罚根本就没有什么价值,刑罚不过是个工具而已,刑罚的严厉程度应由对犯罪有效遏制的需要,也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决定。经历了百余年的争论与分歧后,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统一应当说是当今世界刑罚理论与实践的一种潮流。“从行为是行为人的行为而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个正确的前提得出的结论,不应该是片面地夸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量刑的决定作用而把行为贬低为仅仅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征表,而应当把两者的结合和统一作为量刑的根据,也就是说实行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这是当前刑事立法的一个趋势。”[1](P81-82)
一、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统一
在刑法学说史上有不少学者从理论上论证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的统一。费尔巴哈、哈格等认为刑罚罪有应得地施加于犯罪人,使一般人对犯罪与刑罚的联系得以确信,正是这种确信,打消了人们犯罪后逃脱刑罚惩罚的侥幸,使他们继续遵守法律,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报应虽然不是刑罚的目的,但是报应可以确保刑罚的正义性,正义的刑罚能够得到一般人的尊重,从而服务于一般预防,报应和功利统一于报应是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手段,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帕克认为报应与功利的统一既在于报应是实现刑罚功利目的的手段,又在于报应能够制约通过不正当手段实现刑罚功利的目的。赫希认为刑罚具有谴责性和痛苦性两个基本特性,刑罚的谴责性决定了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并且谴责性同时决定了刑罚的严厉性程度,即刑罚的量。换言之,谴责性派生了刑罚的报应性,而刑罚之所以应该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是因为刑罚所具有的给人以痛苦的属性只有通过预防犯罪的利益才能证明是正当的,也即刑罚的痛苦性派生了刑罚的功利性,所以刑罚的报应与功利统一于刑罚的谴责性和痛苦性这两个基本属性中[2](P294-297)。
笔者认为,由于刑罚的正义必须从多角度来理解,所以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是可以统一于刑罚正义中的。
首先,从哲学领域的主观与客观能动关系角度来看,客观决定主观,而主观又能动地反作用于客观,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客观与主观达到了统一。相对来说,如果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那么刑罚就是针对犯罪这种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犯罪决定刑罚,有什么样的犯罪,就有什么样的刑罚,刑罚必须和犯罪相称,在刑罚正义中,这种相称就上升为刑罚的报应正义。但是主观并非只是对客观的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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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pppcc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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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