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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经营权转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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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建德市新安江林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搞好木材经营,甲方将2010年部分伐区的木材生产经营权于2010年月日委托杭州同兴拍卖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拍卖,现由乙方竞买成交,依法取得该地块的活立木采伐经营权。为明确双方责任,规范经营,依法管理,确保双方利益,经平等协商,现就经营及采运过程中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活立木采伐期限、地点、范围
1、采伐期限:以采伐许可证期限为准。采伐许可证由甲方报批,乙方获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2、采伐地点:朱家埠林区林班小班。
四至:东南西北。(以采伐证为准。)
3、经营范围:包括木材采伐至市场销售一切生产经营要素。
二、经营树种、面积、材积
经营的树种、面积、材积以甲方采伐设计方案、划定界线为准。设计的树种为,面积为亩,材积为立方米。
三、采伐经营价款
按拍卖成交价确定的价款,计人民币元
(大写: 元整)。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二日内付清全部成交款的50%,余款五日付清全部采伐经营款项,即在年月日前付清,若逾期不付,作自动放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拍卖前交纳的参拍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五、经营方式
1、乙方签订生产经营权转让合同后,以乙方采伐经营中标价包干,超出合同标的数额部分归乙方所有;发现界线内采伐实际面积不足或木材实际立方数不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在建德市内销售木材所需的木材出运手续及发票由甲方提供;若乙方将木材销往建德市外,出运手续则由乙方自行办理,发票仍由甲方提供。乙方销售木材发票总额及木材采伐出运指标不能大于合同标的总额。
六、采伐经营规定
1、在甲方报经上级批准的木材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采伐范围详见采伐许可证,包括采伐地点、面积、树种、采伐方式、期限等内容),由乙方组织砍伐、集运、检尺、销售,不得超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乙方应边采伐边检尺,若达到采伐证核定的面积、株数或蓄积的,应立即停止采伐,并及时上报甲方,由甲方现场踏堪后,报上级有关部门补办好相应的手续(各种费用乙方承担),方可继续进行采伐,补办后的采伐量不追加转让费用,但其他所增加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2、乙方所需出运指标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办理完毕,逾期甲方不予办理。
3、乙方在木材生产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木材背运线路、堆放场地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在甲方伐区以外的山林中自行开劈搬运路线,不得损坏标记林木界线,否则按森林法规定给予处罚。
4、乙方每次出运木材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在每月的15日和30日将木材出运数报告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5、乙方在进行采伐、集仓、出运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按照甲方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实施采伐,未按规定采伐,除赔偿甲方损失外,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七、安全管理
1、乙方在采伐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火源管理,严防山林火灾。如因乙方人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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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houhui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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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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