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
目录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货币资金及应收、预付项目
第三章存货
第四章投资
第五章固定资产
第六章投资性房地产
第七章无形资产与其他长期资产
第八章流动负债
第九章非流动负债
第十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章所有者权益
第十二章财务会计报表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财务会计概述
第二节财务会计理论框架
本章要点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会计假设和基础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财务报表要素
财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
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财务会计概述
一、企业会计的组成
1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企业或其他主体范围内,旨在向企业或企业外部提供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该系统把已发生或已完成的交易与事项中的经济数据作为输入,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运用若干普遍接受的会计惯例,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程序进行加工,将数据转化为有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构成和分布情况的财务状况信息以及企业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
2管理会计
管理会计是指以强化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为对象,通过对财务信息的深加工和再利用,实现对经济过程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责任考核评价等职能的一个会计分支。管理会计又可分为成本会计、决策会计、控制会计、责任会计等分支。
3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专职机构或人员对企业自身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核检查活动。重点是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经营管理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主要目的是查错防弊,改善管理,以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内部查核结果仅供企业内部应用,不作为对外报告的依据。
二、财务会计法规体系
1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该法于1985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5年5月开始实施,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会计法》是一切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会计规范的制定都必须以此为依据。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据《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
修订后的《会计法》全文共七章、五十二条,对会计核算的对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职责、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选择会计方法的规则,是处理会计对象的标准,是进行会计工作的规范和标准,是评价会计工作质量的准绳。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按照立足国情、国际趋同、涵盖广泛、独立实施的原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一系列新的会计准则体系。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组成。其中,基本准则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会计基本假设和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起着统驭作用,是具体准则制定的基础,也是会计实务处理方案设计的依据。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对具体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作出的具体规定。
三、财务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
1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提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2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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