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交字〔2012〕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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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
证券交易所 2004 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国字[2004]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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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
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
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
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
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
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
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发售、申购和赎回,适用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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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
第二章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所交易基金提供
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
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
会员中选择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择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报本
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规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的额度控制、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缴纳价差保证
金、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
第九条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可以通过代
办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进行申报。
第十条基金份额交易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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