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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0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
申请和颁发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
二○○六年三月
HAF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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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
(2006 年 1 月 28 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研究堆(包括实验堆、临界装置
等)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
准、颁发。
第二章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各
类研究堆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
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并规定相应的许可
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研究堆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研究堆可行性
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研究堆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研究堆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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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局颁发《研究堆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才能开始
反应堆建造(如反应堆厂房基础混凝土浇灌或主要设备安装等)。
第六条研究堆的首次装料调试: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
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后,许可营运
单位才能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继续进行调试和试运行。
第七条研究堆的运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
全局颁发《研究堆运行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才能在遵守《研究
堆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运行(包括进行批准的实验或应用活动)。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年。国家核安全局根据
需要可对营运单位有效执行《研究堆运行许可证》规定条件的状
况实施年度评估。
第八条超过设计寿期的研究堆如申请继续运行,必须对研
究堆的各项性能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重新颁发《研究堆运行许可证》。国家核安全局根据堆的特点,批
准该种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研究堆的退役: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核
安全局颁发《研究堆开始退役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才能开
始退役活动;颁发《研究堆最终退役批准书》后,批准研究堆最
终退役。
第十条研究堆营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条件以外的与核安
全有关的变更(包括需要进行不同于运行许可证批准的实验或应
用)或要求修改安全许可证条件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后
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研究堆建造或营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许可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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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五名核反应堆工程、核物理和辐射防护等相
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一名;
从事核反应堆管理、运行的工作人员还必须通过核安全和辐
射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十二条研究堆建造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厂址选定前向国
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
的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
I 类研究堆提前三个月;II、III 类研究堆提前六个月。
第十三条《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在反应堆厂房
基础混凝土浇灌或主要设备安装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
建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一),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具
体提交时限为:
I 类研究堆提前六个月,II、III 类研究堆提前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
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首次装料
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二),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
为:
I 类研究堆提前六个月,II、III 类研究堆提前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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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在完成研究
堆调试大纲要求之后十二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运行
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三),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研究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四)
必须在原运行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提交并同时提交有关文
件;当运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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