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3)06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
经全许办(2003)61号文批准,对《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修订产品标准及修改附件1中产品申证单元及标准,附件2中工艺及装备,附件4中审查结论,附件5中抽样、检验规则内容(详见全许办(2003)61号文附件)。
经全许办(2004)06号文批准,增加“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现将《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浓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浓硝酸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浓硝酸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浓硝酸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浓硝酸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组织和配合组织宣贯《浓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根据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等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话:010-84885201,010-84885009
传真:010-84885201
网址:
联系人:陈瑞英杜玫
(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浓硝酸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浓硝酸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上海)负责:
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200062
电话:021-52800971,52811034
传真:021-52807275
E-mail:******@online.
联系人:杨晓霞、刘刚
3 企业取得浓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
(见附件1);
、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
、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3)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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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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