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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门镇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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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门镇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和保障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山门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体育项目,系指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在山门镇域内,从事下列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体育经营活动范围指:
1、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2、体育健身娱乐,体育康复;
3、体育技术培训;
4、体育信息咨询、体育中介服务;
5、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二)体育经营管理项目暂设定:
1、球类运动(包括篮球、足球、乒乓球、台球、保龄球、羽毛球、门球、地掷球等球类运动项目)。
2、武术(健身)运动(包括武术院、校、馆、俱乐部等运动组织及摔跤、柔道、跆拳道等运动项目)。
3、水上运动(包括游泳、游艇等水上运动娱乐项目)。
4、棋牌活动(包括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等棋类运动项目)。
5、体育器材和健身器材专买店。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山门镇体育指导站办公室负责山门镇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公安、工商、环保、物价、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各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积极培育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相应的活动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物价等规定。
(三)、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事体育项目经营活动,需办理治安、消防、卫生等手续的,应按规定依法办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从事射击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报请公安部门批准。
第八条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山门镇体育指导站办公室,并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体育经营主办人的个人资料;
(二)、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三)、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四)、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
(五)、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山门镇体育指导站办公室。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内容、时间、地点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时,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家认可的机构发放的相应专业技术证书。
第十一条经营者对从事的体育经营项目必须按照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负责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的秩序,制止不文明的行为。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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