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通知书
人民调解委员告知书同志:调解委员会于年月日受理的你与同志纠纷一案,经调委会派员调查后,我委于年月日对此案进行调解,因等原因,调解不成功,未达成协议。请你接此告知书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到宁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特此告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年月日
篇二:乡镇人民调解告知书模版。
人民调解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现将人民调解的性质、法律效果和调解原则,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调解员回避条件、司法确认制度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三、人民调解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六、人民调解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纠纷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有求调解员回避:
(一)与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二)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调解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七、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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