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
(一)工亡职工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标准分别为:企业职工按上年度省平均工资×6个月,机关、事业单位本人当月基本工资×10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企业职工按上年度省平均工资×48个月,机关、事业单位本人当月基本工资×48个月。
(二)企业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月抚恤金
1、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掌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①祖父母、父母、配偶(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子女、弟妹(父母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仍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③孙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仍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如果其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经济收入。
④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配偶无稳定经济收入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岳父母或公婆(从业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离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确认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基本原则:
①职工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的抚养、赡养关系,其抚养、赡养人有抚养、赡养能力的,被抚养、赡养人不再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认,以职工填列的劳动保险卡片为依据,情况不明的应调查核实。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它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的基础上加发10%。
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其它劳动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亡,其直系亲属符合供养范围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死者月基本工资的40%发给,其它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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