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书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甲方为乙方的有关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为规范合作各方行为,建立稳定、良好的业务支持和合作关系,共同防范业务风险,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陈述与保证甲方是依法登记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为企业(含章程规定的其他民事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机构,具备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担保责任;与乙方建立担保业务合作关系已经取得内部授权,在业务合作期间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规范管理且经营正常;向乙方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完整和有效。乙方是依法登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甲方建立担保业务合作关系已经取得内部授权。
第二条业务合作内容甲方为乙方(含乙方分支机构,下同)所认可的客户在乙方处办理的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等各种情形而影响担保效力。
第三条担保额度乙方有权将甲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余额控制在其缴纳的担保保证金的8倍以内。甲方对个人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的单户最高限额为甲方净资产的10%以内。甲方保证对外提供的所有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倍,甲方对外提供的
所有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若超过5倍,乙方有权按照甲方超过部分等额压减甲方担保贷款的额度。
第四条担保保证金本协议项下首笔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帐号:,并向乙方缴纳不低于大写贷款本息或所有在保余额全部清偿且终止业务合作之外,甲方不得支取。甲方在担保业务量增减或保证金被扣除后应及时增加保证金,甲方一次增减保证金的额度为100万元的整倍数,一个月调整一次。甲方出现应当履行代偿义务的情形时,乙方有权直接扣收保证金。
第五条业务合作期限甲乙双方业务合作期限为一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起。业务合作期限终止后,甲方对已发生的担保业务不受协议终止的影响,其担保责任直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实现为止。
第六条保证期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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