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制订
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修订颁发“电气事故处理
规程”的通知
(62)水电技宇第41号
我部对1959年颁发的“电气事故处理规程”中有关电力系统事故处理部分作了修改与补充。在修订过程中曾征求了各电业厅(局)的意见,还组织现场人员进行了讨论。现已修订完毕,自即日起颁发实行。
各系统调度所(局),发电厂和变电所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本规程中与其本身业务有关的部分,并根据本规程修订现场事故处理规。
本规程颁发后,我部于1959年颁发的“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即行作废。
各单位对本规程的一切意见,请径送我部技术委员会。
1962年5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l节本规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的目的是:
、变电所和调度所的值班人员规定出处理电气事故的一般原则;
、变电所和调度所在编订电气部分的现场事故处理规程时有所依据。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我部系统各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发电厂和变电所内的一切运行人员,均应备有与其所管设备相适应的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在现场规程中应具体规定那些人员必须熟悉这些规程。
第2节处理事故的一般原则
第3条处理事故的主要任务是:
,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以保证对本厂电源及重要用户的供电正常;必要时应设法在未直接受到事故损害的机组上增加负荷;
;
,使其恢复正常。
在处理发电厂电气部分的事故时,首先应设法保证厂用电的电源。
为了完成上列各项任务,在处理事故时,运行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集中注意力保持设备的正确运行方式,迅速而正确地执行领导人员的指示。
只有在接到直接领导者的命令以后,或者在对于人身安全或设备完整有明显和直接的危险时,方可停止设备运行或离开工作岗位。
第4条在发电厂内处理电气部分的事故时,在一般情况下,值长不一定要到发生事故的地点,他通常应留在主控制室,便于控制全厂。值长的任务是领导发电厂人员处理事故,掌握事故的全面情况,发出必要的指示,使各部门值班人员的行动互相配合。
第5条各部门的值班和基处理事故时应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其任务是设法使运行保持正常,争取不使事故向本部门发展。当已发生事故时,他应向值长报告事故发展到本部门的情况、事故发展的经过及所作的操作和处理等。
当各部门的值班长不得不离开其正常的工作岗位时,必须交代清楚,使值长可能用电话找到他。
第6条在处理事故时,各设备的值班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力设法保持所负责的设备继续运行。
第7条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和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听到事故警报时,必须立即回到本部门,并应执行值长的一切命令,参加处理事故。
第8条如果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而交接班的签字手续尚未完成时,交班人员应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由接班人员协助处理事故;在恢复正常运行方式之前,或各部门领导人员发令交接之前,接班人员应以助手的身分,帮助交班人员处理事故。
第9条凡不是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禁止进入发生事故的地点(经发电厂总工程师特许者例外)。
在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只准许直接参加处理事故的的人员和发电厂的领导人员进入和留在主控制室内(经发电厂总工程师特许者不在此限)。处理事故时有权进入主控制室的人员名单,须经发电厂总工程师核准,悬挂在主控制室的入口处。
第10条在值班人员负责的设备上,或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务须遵照下列顺序消除事故:
,判断事故的全面情况;
,应立即设法解这种威胁,并在必要时停止设备的运行。如果对人身和设备没有威胁,则应尽办设法保持或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应该特别注意对未直接受到损害的设备进行隔离,保证它们的正常运行,并按照现场的事故处理规程于必要时起动备用设备;
,判明故障的性质、地点及其范围①;
①在绝大数的情况下处理事故的快馒,决定于判明事故原因或设备是否完整的迅速程度。在电气部分发生的事故,常常只是由于系统中的一个元件或最多两个元件发生了故障,故应力求不作试验即能判明事故的原因,使停电部分迅速恢复送电。
,保持其运行。
对于有故障的设备,在判明故障部分和故障性质后,进行必要的修理。
如果值班人员自己的力量不能处理损坏的设备时,应即通知检修人员前来修理。在检修人员到达以前,值班人员应把工作现场的准备工作做好(例如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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