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
甲方: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
乙方:张大勇、潘京莉
鉴于:
1、甲、乙双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民终字第4406号民事判决书;
2、甲方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为及时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616,,其中:
1、判决书确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合计为:人民币3,728,(包括:工程款2,000,000元、垫付款1,684,、造价鉴定费7,3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
2、判决书确认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合计为:人民币112,500元(包括:工程质量检测费100,000元、空气质量检测费12,500元)。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合计为:人民币36,070元。
三、前述第一、第二条确定的金额加总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652,。
四、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方承诺:
1、于乙方付款当日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的书面申请,撤销对乙方财产的全部查封手续;
2、不再要求乙方另行支付其他款项,或提出其他权利主张。
五、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就密云红酒庄园8号院(房产证上为密云县穆家峪镇李家峪8幢别墅)装饰装修纠纷全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甲方因装饰装修前述房屋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全部协议,由甲方负责履行;第三方依据该等协议向乙方提出权利主张的,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
六、如乙方未能按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逾期责任依法计算,直至乙方全部缴清(2009)高民终字第4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金为止。
七、本《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执行法院留存一份。
甲方: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乙方:张大勇、潘京莉
2010年6月日 2010年6月日
执行和解协议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