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辞职报告
工伤辞职赔付协议甲方:曲靖市衡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乙方:马铁平乙方地甲方公司任职期内发生了工伤事故(具体见[《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曲劳鉴(20**)933号“关于马铁平同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通知”]),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乙方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按工伤保险相关文件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按“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5×20=43300.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65×6=12990.00元二、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乙方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99×12=15588.00元此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甲方收到款项后返还乙方。
三、乙方住院治疗期间及取得伤残鉴定报告前应享受的待遇:
1、伙食补助:住院期:7月8日至8月14日,共计38天,按公司省外出差计发,每天40.00元,按条例70%计发为:38×40×70%=1064.00元。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1)、7月份前8天工资为计件工资已发,后22天已按2452.38元计发,每天为81.75元,条例按2165.00元计算,每天为72.16元,超9.58元,应扣回9.58×22=210.72元。
(2)、8-9月份均按2452.38元计算,2452.38-2165=287.38元,超287.38×2=574.76元(扣回)。
(3)、10月份已发2182.82元,应扣回2182.82-2165=17.82元。合计扣回(1)+(2)+(3)=210.76+574.76+17.82=803.29元。11月份按14天计算,其金额为2165/31=69.84元,合计69.84×14=977.76元。-11月份现结算实发:977.76-803.29=174.46元。
3、护理费用:
(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7月8日至8月14日共计38天,按条例及公司规定每人每天40.00元,此期间按2人发放:38×40×2=3040.00元。
(2)、休养期间的护理费用:8月15日至11月13日共计91天,按条例及公司规定每人每天20.00元,此期间按人发放: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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