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一、识记
1、法院: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有权对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纠纷进行审理、裁判的国家机关。
2、法院的特征:
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
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机关;
具体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审判权。
3、法院的三种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法院和实质意义上的法院;
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初审法院、上诉审法院、终审法院。
4、法院产生的条件:
法院和法律、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原始社会解决纠纷的私力救济方式,其负面作用逐渐暴露(对统治阶级构成新的挑战、不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可能无法实现其设立的效果),统治阶级也慢慢发现了私力救济的缺陷,并自觉或不自觉的选择了法院审判这种公力救济方式,来解决争端和纠纷,法院由此产生。
当人类从原始社会迈向奴隶社会之际,当人类的组织形式由氏族、部落演变成国家之时,法院也就作为国家暴力工具的一部分,正式诞生了。
5、奴隶社会法院的特征:
一、司法和行政没有分离,因此,法院和行政机关也没有分立。
二、法院的审判带有强烈的神权色彩。
三、在具体案件中,法院的裁判仍保持着大量原始社会时期同态复仇的特征。
6、封建社会法院的特征:
一、法院审判维护的根本利益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但在具体情况下,其具体利益的指向有所不同。
二、法院依然处于不独立的状态。
三、建制比较成熟,系统比较稳定。
7、法院成熟完善的时期、特征和指导精神:
法院的成熟完善始于资产阶级按照三权分立学说建立资本主义国家时,至今仍然在发展完善。
特征:审判独立、审判公开、无罪推定、自由心证。
指导精神是“三权分立”。
8、我国法院的历史沿革:
产生于夏。发展于封建社会,经秦汉、三国、南北朝至隋唐而迎来鼎盛时期,于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
9、法院的作用:
根本作用
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具体作用:
一、解决纠纷。二、形成政策。
10、我国法院的作用:
一、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二、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利益。
三、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领会
1、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关系:
一、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着重强调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和行使立法权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的政府之间不能出现任何的交叉。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既不受政府和议会干预,也绝不能干预政府和议会的职权,是分割式的三权分立。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奉行的是制衡式的三权分立,即强调法院和政府、议会之间不仅仅是分立的关系,还必须相互制约,以形成衡。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起到监督政府和议会的作用。
三、我国的法院是同级人大设立的等地位。在我国,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相互配合。
2、我国法院的近代化过程:清末修律,开始了中国立法的近代化;改革官制,产生了近代意义的法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
3、法院解决纠纷、形成政策两个作用之间的关系,其与法院分类之间的内在联系
:这两个作用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基层法院的作用更倾向于对具体纠纷的解决,而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则倾向于形成政策。
4、之所以说法院属于国家机关:
一、法院是由国家建立的,体现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院的判决具有国家强制力。
三、法院的经费来源于国家。
四、法院的设置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从中央到地方,从一般的社会生活领域到各个专门领域,都要有法院的位置。
5、司法机关:是具体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即根据法定权力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解决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的国家机关。
6、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7、我国在奴隶社会时期,在法院设置和审判上的特点:
一、法院和法官等同。
二、法院和法官的审判不独立,不完整。
三、实行神明裁判。
8、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利与弊:
利:一、通过法院的审理可以得到法律预先规定的结果。
二、解决过程有完整系统的法律程序作保障,有助于对具体事实的查明与认定。
三、能够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执行。
弊:耗时长、花费多、效率低、具体结果僵化死板。
9、司法审查:是指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笔记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