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办理对象:医疗机构
申报材料:1、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其他材料(详见申请书要求附件)
办理流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流程图
受理公告
每年1-2次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申请,每次集中受理前提前一个月通过《苏州劳动保障网》发布受理公告。
申请登记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从《苏州劳动保障网》下载《定点资格申请登记表》,填写后在规定时限内送交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
现场检查
医保处对照定点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检查,初审后,向基本符合定点条件的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综合评审
对初审合格的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向市卫生、药监、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执业、药品管理、物价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社会公示
对综合评审合格的单位,根据区域设置规划择优确定拟定点单位名单,并在网上公示,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资格认定
社会公示10天后,正式做出资格认定决定,并在网上公布定点单位名单。
送达通知
向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发出《认定定点资格通知书》,同时通知市社保中心做好人员培训、软件安装、签定协议、网络开通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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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书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定点单位颁发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定点标牌。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须知:定点医院的申请资格:
(一)遵守并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行政部门有关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政策、法规。
(二)获得医疗执业资格并正式(搬迁)开业1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适当放宽),且在受理定点前1年内未受过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申请定点的地址、诊疗科目等内容与所持证照相一致。
(四)对社会服务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持有《收费许可证》,执行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价格并采用就低原则。药品及医用耗材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五)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并在公告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办理。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从业医务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在职在岗。单位卫生所至少有 1 名执业医师、1 名注册护士,内部服务对象在 500 人以上。
(八)实用服务面积应达到:门诊部 400 m2、诊所 200 m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80 m2;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 3 年;口腔诊所牙椅在 5 张以上。
(九)参加社会保险,本单位职工应保尽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的申请资格:
(一)遵守并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行政部门有关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政策、法规。
(二)获得医疗执业资格并正式(搬迁)开业1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适当放宽),且在受理定点前1年内未受过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申请定点的地址、诊疗科目等内容与所持证照相一致。
(四)对社会服务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持有《收费许可证》,执行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价格并采用就低原则。药品及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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