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执行申请书
继续执行申请书申请人:郑春燕,女,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4082319690719004X。住址:遂溪县遂城镇文明街5号。电话:13413689919。被申请人:冼瑞华,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40823198310110018。住址:遂溪县遂城镇福祥路27号。被申请人:郑日旭,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105064935。住址:遂溪县遂城镇文明街5号。申请执行依据:(20**)遂法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事项:
1、请求继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20**)遂法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直至债务(51416.9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付清为止。
2、请求被申请人于20**年9月份起每月偿还债务金额从6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己作出判决,并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被申请人郑日旭的工资里每月划扣600元作为每月分期偿还债务金额。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每月只偿还600元债务太少,要求提高每月偿还债务金额。原因有三:
一是被申请人所欠债务本金达51416.9元,加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数额较大。被申请人如果每月只偿还600元,到完全付清,需要若干年时间,时间太长;二是被申请人有冼瑞华和郑日旭两人,两人每月只共同承担600元债务,不合情理;三是两被申请人经济情况较好,特别是被申请人郑日旭自20**年01月起工资(每月固定工资、职效工资、七个节假日补贴)得到大幅度增加。为了早日完全实现债
权,现提出申请。请求:贵院继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责令被申请人于20**年9月份起每月分期偿还债务金额1000元/月。希批准。此致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申请人: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篇二: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朱德久,男,194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被申请人:付宗兰,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5-11号。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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