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庄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人口统计和劳动工龄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方案
为维护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成员享有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依据市,区镇有关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我村人口统计和劳动工龄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人口统计和劳动工龄登记法
人口统计。对截止到-------------,户籍在本村的农业,非农业人员和自合作成立(1956年)至土地一轮承包(1983年)期间,户籍在本村并参加过集体生产劳动的人员,进行全面统计和劳动工龄登记工作。
劳动工龄登记。劳动工龄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以来,本村男16-6 0周岁,女16-55周岁的劳动力,实际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年限。劳动工龄登记的时间为1956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劳动工龄的计算方法;劳动工龄以年度为单位计算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特殊人员的劳动工龄,按如下方法进行计算:
(1)参军复原后回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军龄是为劳动工龄;
(2)判刑,劳教人员服刑期间不计算劳动工龄;
(3)参加过集体生产劳动,改革基准日前以转非,转工人员,如国家未将劳动工龄计算成工龄的,则按本人在村集体生产劳动时间,计算工龄(须出具相关证明)
(4)退休人员(包括子女接班,本人由本人由非农业户口,仍享受国家退休,医疗等保障的人员),按本人在村集体生产劳动时间计算劳动工龄。
在人口统计和劳动工龄登记时,各村要在村内显著位置和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符合条件人员在公告发布30日内,到大对部进行成员身份和劳动工龄的申报登记,逾期未登记者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
二,界定成员身份。
在完成人口统计和劳动工龄登记后,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遵守人员,坚持即尊重历史有结合实际的原则,合理界定出具有农村社员身份的人员,确保改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1具有农村社员身份的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立(1956年)时,以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截至改革基准日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人员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已经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外地媳妇和女婿,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户籍暂未迁入本村的农业户口人员(以结婚为准)
服刑,劳教和走失的人员
参军服役人员和三级以下(不含三级)的士官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因上学农转非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须出具在校就度证明)个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因上学农转非未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现户籍在本村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对以上(5)(6)项所列人员‘成员身份’的界定,须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责成专人到相关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并由学校或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出具证明后确定;如本人在改革后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其股东资格随之取消,所持股权收归集体所
有。
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因国家政策办理投靠转非(指夫妻投稿),且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现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中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孩,父母一方是本村农业户口,另一方是本村非农业户口,小孩登记户口时依据北京市户籍管理政策,办理了非农业户口且现户籍在本村
刘平庄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