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章节框架】
第一节法律基础
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本节内容回顾】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仲裁与行政复议
仲裁
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
适用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不平等主体
审判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合议(仲裁)庭组成
1名或3名
3名以上单数
回避制度
√
√
√
开庭
√
√
×(书面审查)
公开
×
√
级别管辖
×
√
地域管辖
×
√
判决书(调解书、裁决)的生效
裁决:作出
调解书:签收
一审:送达15日不上诉
二审:作出
送达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本节内容回顾】
第三节法律责任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章节框架】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区分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
适用条件
性质
支付主体
经济补偿金
(1)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2)劳动者无过错
法定(不以过错为条件,无惩罚性)
用人单位
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
(2)劳动合同中有违约补偿约定
约定(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劳动者
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
法定或约定(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二者之一
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
商事仲裁
劳动仲裁
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先裁后审)
收费
×
×
地域管辖
×
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申请
必须有书面仲裁协议
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开庭
√
√
公开
×
√
回避
√
√
和解与调解
√
√
裁决生效
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
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
强制执行
√
√
【本节内容回顾】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适用范围
性别
退休年龄
一般情况
男
60
女
50
女干部
55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男
55
女
45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男
50
女
45
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年)
本单位工作年限(年)
享受医疗期(月)
累计计算期(月)
<10
<5
3
6
医疗期×2
≥5
6
12
≥10
<5
6
12
医疗期+6
≥5<10
9
15
≥10<15
12
18
≥15<20
18
24
≥20
24
30
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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