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及法律依据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 本次事件中医药费均由我方垫付,小孩方实际支付200元。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二、误工费
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别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目前为(61626÷365)×误工天数
3、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
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一般只计算住院期间,一般为1人或遵医嘱。
本案中医院并没有明确需要2人护理,护理人数只能按1人计算
结合病例可以看出,2017年月日基本痊愈,护理期限应为10天。
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区别对待: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陪护人数×护理期限(天)
按照上述标准,如果对方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参照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626元的标准予以计算。即61626÷365×10=1689元。
如果证明近三年每月收入19000元。19000÷30×10=6333元。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 (西安市护工标准100元-150元)
四、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五、营养费
计算公式: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暂按照20元左右/天标准计算。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基于此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由于小孩目前的病情尚不能构成伤残等级,一般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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