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一条、企业的名称:台州市(有限合伙)。
第二条、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台州市服务中心301室
第三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合伙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合伙期限:长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续期。
第五条、经营范围:非证券、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三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六条、普通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陈江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
第七条、有限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陈宝富
孙愉如
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共出资20000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合伙人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万元)
缴付出资
期限
占出资总额比例
货币
8000
20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800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7000万元于2036年12月31日前
40%
货币
6000
15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600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5250万元于2036年12月31日前
30%
货币
6000
15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600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5250万元于2036年12月31日前
30%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第五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九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三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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