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对庐江县规划管理的要求
1、各类规划编制管理
庐江县组织编制的行政区范围内战略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各类分区规划(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和各风景区总体规划,需经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报经市规委会审定,按相关程序依法报批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
2、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庐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含建筑单体方案)和重要行政办公、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方案(含建筑单体方案),重大工业项目,以及主干道路两侧和城镇重要地段的单体建筑方案,需经市规委会办公室评审通过,报市规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3、有关具体要求
(1)遵循城乡规划基本原则,贯彻市规委会各项政策要求
庐江县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当贯彻落实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政策要求和决策部
(2)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乡规划水平
庐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均应统一执行《合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131号),规范管理行为,统一技术标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4、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开工督查月报制度
庐江县应开展市规委会审批项目的进度督查工作,实行建设项目承诺书、建设时序计划表和分期建设界线图制度,确保项目按时开工、按期竣工。
县规划局须严格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开工承诺书时限要求,组织专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督查,并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督查情况报市规委会办公室备案,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各单位项目督查工作情况。
市、县领导对规划管理要求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