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
马旭付振宣
主要内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二、陪审团制度的作用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世界上最早的陪审团出现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那时当地居民发生纠纷或者决定某人是否有罪及如何处罚,都要交予由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做出最终裁决。苏格拉底,就是由501名雅典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裁决其有罪而被执行死刑的。但是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和古罗马帝国灭亡之后,这种陪审团随之消失,与现今的陪审团制度并没有历史上的传承关系。
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各王国内部处于封建割据之中,虽然国王或皇帝是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但整个王国的权力分散在各地的庄园、郡等封建领主手中。在法兰克王国,王室的土地常常受到侵占,国王想要查清事实状况以维护王室权利,而地方封建势力的官僚却不怎么配合。无奈之下,法兰克国王想出了一个巧妙的方法:他让负责调查涉及王室权利案件的官员在当地召集12名熟悉案件情况的居民,命令他们宣誓如实回答王室官员的问题,否则要受到惩罚,由此快速有效地获取证据、查清事实,并避开了地方封建势力的干扰。史称这种接受调查的12名当地居民为“邻居调查陪审团”。
“邻居调查陪审团”被诺曼人继承并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来运用,随着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而被引入英国。
开始的时候,作为王室特权的邻居调查陪审团在英国也仅仅是在行政领域使用,因为按照英格兰的法律传统,司法权是由地方掌握的,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行为。这不但阻碍了中央集权,而且也使司法所能带来的丰厚的经济收入与王室无关,在雄才大略的英王亨利二世看来是不可容忍的。于是他进行了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以往英王有权发布一种行政命令性质的“令状”,亨利二世在“令状”中不再具体命令地方封建势力如何做,而是命令将不法行为涉及的当事人带到王室派遣的法官面前进行诉讼。为了使为数不多的王室法官能够处理全国庞杂的司法事务,还规定这种由“令状”引起的诉讼都要适用邻居调查陪审团作为取证方式。为了名正言顺,一开始这种“令状”只用在涉及王室权利的案件中,后来因为老百姓觉得通过询问邻居调查陪审团来取证比地方法院通过宣誓、神裁、决斗的方式取证要合理多了,被召集作证的人又往往代表了当地居民的共同意志而受到当事人的尊重,所以大多倾向于将纠纷提交王室法官裁决。就这样,中央司法权巧妙地排挤了地方司法权,并由此形成了英国统一的普通法体系。
陪审团虽然已经从行政领域过渡到了司法领域,但在刑事诉讼中,它只负责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审查其是否应当被起诉,审判时被告人还是要接受神明裁判来判断其是否有罪。在教皇英诺森三世召开宗教会议宣布废止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神明裁判之后,世俗政权不得不寻求新的审判方式,英王想到的还是他最熟悉的陪审团。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统治秩序,英王挖空心思要控制陪审团,他让负责起诉的大陪审团成员进入负责审判的小陪审团,并规定如果陪审员裁决被告人无罪就要受到惩罚,理由是他们不能做出前后不一的裁决——既然陪审员在大陪审团中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那么在小陪审团中也要认定其有罪。这种王权的专横和无理被民众强烈反对,英王也不得不逐渐做出让步,于是被告人可以对陪审员提出反对和回避、陪审员自主做出裁决不受追究等原则逐渐树立起来。
英王觉得陪审团越来越不听话、逐渐失去控制的时候,开始有意削弱陪审团的作用,如设立了不使用陪审团审判的星座法院。但是民众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反抗王权专政,开始维护陪审团的法律地位。在1688年“光荣革命”成功后,革命力量和英王达成妥协签订了《权利法案》,将陪审团作为司法裁判者的独立自由地位写入其中。自此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得到稳固和发展,并随其殖民统治传播到世界各地,这才有了今天我们所熟悉的陪审团。
但是,从19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1993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审团的适用仅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
英国于1933年基本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并于1948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那么,这是不是陪审团制度在衰落呢?我们可以对比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来看待这个问题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的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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