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毛林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博士(后))
二O一O年一月
一、招标的基本知识
1、招标是采购的一种模式
常见的采购模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 (6)租赁;
(7)拍买; (8)其他。
2、招标的特点
对当事人:
(1)程序规范;
(2)公开、公平、公正;
(3)一次性交易;
(4)透明度高,防止腐败;
对行政监管机构:便于行政监督。
3、招标采购与合同订立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
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
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表示意思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招标投标对应的要约与承诺: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要约邀请;
投标函要约(有时效);
中标通知书承诺。
〉〉合同生效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协议书。
〉〉招标合同订立主要环节
招标人要约邀请
投标人递交要约
开标
评标委员会评标
招标人定标
招标人发出承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生效)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
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索取、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
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人
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务合伙私分
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
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
第一百零四条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
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
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
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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