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国富论》
“献给女王陛下的一本书。
女王陛下,请你不要干预经济,回家去吧!国家做什么?就做个守夜人。当夜晚来临的时候,你就去敲钟。你只要看街上没有什么偷盗行为,你就回家,只要你不管经济,经济就能发展。”
人类经济活动主要的动机,就是谋求个人的利益,谋求私利使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屠夫、酿酒商、面包师给我们提供食品,他不是出于仁慈,而是为了从我们得到回报。”“私人利润的打算,是决定资本用途的唯一动机。”
“通过追求(个人的)自身利益,他常常会比其实际上想做的那样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
所有权神圣
上达天空、下及地心。《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依据《法国民法典》,财产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其财产,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卖、出租或出借,可以闲置不用,甚至还可以破坏。对这类处分行为,任何人不得干预,即使这种干预对财产所有者或社会有益亦是如此。
1900年《德国民法典》摒弃了诸如“绝对”、“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用语,并对所有权的行使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其一,所有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便是违反“善良风俗”,为法律所不容;其二,所有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其三,所有权的行使要有助于发挥物的社会职能,不能只为个人利益而伤害社会整体利益。比如规定“土地所有人对于他人在地下或高空所为的干涉,无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其四,所有权的行使要有助于发挥物的社会效用。第904条:“在他人为防止当前的危险而进行必要的干涉,而其所面临的紧急损害远较因干涉对所有人造成的损害为大时,物的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对物的干涉。”
契约自由
其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的订立、变更与撤销均应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决定。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便可以包含任何事项,其他人不得干预或变更。
其二,国家尊重个人意思。
其三,契约即法律。契约一经订立,便等同于法律,国家应当以强制力予以保证。这是契约法领域内国家的基本任务所在。
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各国对契约自由设置了种种限制,主要表现在:增加强制性规范的比重;为维护平等竞争,制定特别法规限制垄断企业订立契约的自由;以行政手段规定契约的订立和条件,国家干预广泛延伸到战略军备物资、外汇、投资、证券交易、价格、工资以及劳资关系等各种领域中,制定了大量强制性规范;普通商业企业中广泛采用的“标准契约”。
过失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造成损害赔偿责任要有两个要件:客观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19世纪末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大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观念逐渐发生变化,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上得到确立。损害一经发生,即使对方没有任何过错,也应负赔偿之责。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在特别法中采取无过失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广泛涉及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航空器、核能的采用所引起的损害等。
另一个相关的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兴起。通过社会保险,使得整个社会分担一部分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
这些发展动摇了传统民事责任法律的基础。既往的当事人过错学说正在由社会过错或客观过错学说取代,甚至有人主张以风险概念取代过错概念。这些变化让人强烈感受到一种社会化和非伦理化的趋势。
囚徒困境
两名罪犯共犯一罪,谁先坦白,将获得奖励仅判三个月,后者将判十年,如果双方都坚持,最后都将无罪释放,但如果都交代,那么各判五年。
合成谬误:单个主体采取某种行为会得到回报,但是其他主体都采取这种行为时,好事可能会变成坏事。个人的理性决策往往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决策。(排队通过红绿灯路口、坐下看电影)
水桶最优问题
这是华罗庚数学竞赛上的一道试题:几个人拎着水桶在一个水龙头前面排队打水,水桶有大有小。他们怎样排队,才能使得总的排队时间最短?这是一个寻求“最优化”的题目,目标是节省总的排队时间,达到最优。
“隐含”假设条件:一是水龙头的供水速度不变,是一个常数;二是每个排队接水的人都在自己的桶接满了水才走。
骗子司机
在现实社会中,就像偷盗、诈骗、抢劫这样的不道德行为,似乎对于某些个体是有效率,他们能获得超额的利益,但对于社会却是道德的倒退,因此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必须有人出来制止这样的“效率”,维持社会的公平。
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和控制
从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开始,政府运用积
极财政政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就业、拉动消
费、刺激经济增长;
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控制资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
(利息率的调整,央行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
整);
政府综合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及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社
会资源在不同行业的配置;
结论
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私权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杨紫煊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