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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2011年行政法新法解读之国家赔偿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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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法解读
之国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这次修改必将使国家赔偿法形同虚设的局面有所改观,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稳固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立法化、司法化是我国文明、民主进步的重要体现,在加强人权保障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国家赔偿法》是每年司法考试的必考内容,虽然整体所占分值不多,但是每年必考,绝不应忽视。这次修改的内容必将反映在2011年司法考试的命题中。我们有必要结合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对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中涉及到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考生复,加强理解,提高复习的效率和效果。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共分为6章42条。6章分别是: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对原国家赔偿法的35个条文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希望能通过对本文的解读,助广大考生一臂之力。
一、行政赔偿方面的调整
(一)行政赔偿范围有限扩大
将虐待以及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不再强调原条文中的“暴力”二字。此外,将原来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修改为“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使得语言更加规范,语义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不再局限于征收财物和摊派费用,而是扩展到整个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亦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相关法条:
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第3条
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3条
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法条解读: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四项将“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行为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将原规定的“暴力”侵权修改为“殴打、虐待等行为”,不仅明确了不作为行为的赔偿责任,也将“虐待”等“冷暴力”行为纳入赔偿范围。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并不完全采用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的行为,很多时候他采用有饭不给吃、有水不给喝,有病不给看,让做老虎凳、灌辣椒水,让电流攻心,让小便失禁等等这些虐待为。第3项增加了“虐待”、“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政行为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情形,这就就扩大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也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随便折磨人的非人道行为。第17条第4项刑事赔偿情形中也做了类似的修改。
相关法条
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第4条
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4条
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法条解读:
将原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修改为“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扩大了违法征用财产可以请求赔偿的情形,从而扩大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行政赔偿程序的合理化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新增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3款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借鉴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请求人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以此作为计算相关时效的凭据。
新增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借鉴行政许可法的相应规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此方便赔偿请求人。
新增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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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