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企业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处置流程说明
第一条企业拟置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的,应当就拟处置的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上报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条企业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出资人批准或者决定后,企业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进场交易申请。
第三条企业处置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对企业拟处置的资产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条企业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对企业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出让信息进行披露的。
(一)涉及报废资产处置的,出让方应当提交资料包括:
企业的基本情况简介;②、出资人批准出让的相关文件;
(二)涉及闲置资产处置的,出让方庆当提交资料包括:
①、企业的基本情况简介;②、出资人批准出让的相关文件;③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交易中涉及土地部分的,需提供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土地部六的备案资料。
产权交易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资产出让信息即时、快速、准确地进行公示和披露。
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受托对企业国有资产出让信息进行披露,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简介;
(二)企业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介绍;
(三)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受托对企业国有资产出让信息进行披露,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进行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资产出让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对天公告期限需延长的,出让方应当提前通知产权交易机构,并出具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延长公告期限的证明文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进行核实,确实无误的,可以延各行其是公告期限。
第九条企业拟处置的闲置及报废类国有资产出让信息经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发布后,资产出让的交易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对于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只有一家求购方,或经产权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或采用协议方式;
(二)求购方较多,在二家以上的,可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交易方式处置;具体方式由产权交易机构会同企业国有资产出让方、企业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后确定。
第十条经公开挂牌后,按规定或经产权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全程参与出让方在与求购方进行的一对一的谈判过程;协议成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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