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活动中心对外合作协议书
青少年活动中心对外合作协议书
甲方:县青少年活动中心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更好地整合社会资源,引导我县青少年健康成长,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发挥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作用,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电子阅览室实行对外合作。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提供电子阅览室给乙方开展青少年电脑培训活动。
二、合作原则
乙方开展培训活动必须坚持覆盖性、公益性及娱乐性原则,为全县青少年服务。
三、合作时间
合作时间为一年,即从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14日止。
四、合作形式
甲方提供电子阅览室场地及室内实施,乙方负责培训活动的相关工作。
五、经费使用
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经费由甲方管理。每次活动经费总额的45%为甲方的管理费用,总额的55%在扣除乙方使用的办公开支外其余部分及时全部返还乙方作为培训经费。
六、权利与义务
甲方:(1)负责办理招生报批等相关手续。
(2)对移交乙方使用的设备和实施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和监督权,甲方举行公益性活动时享有优先使用权。
(3)对乙方实施的培训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学员对培训活动的结果满意率低于80%,甲方将不予支付相应的培训费。
(4)协助乙方做好合作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5)协助乙方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乙方:(1)合作期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使用权,但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责任到人。由于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对于自然损坏的设备要及时上报甲方,由甲方审定后报废,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2)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活动的资料。
(3)培训活动的内容、招生等要先向甲方提供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4)要认真做好活动期间的安全工作,由于乙方管理过错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5)乙方拥有协议规定的收益权。
(6)签订协议之日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五千元整。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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