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行业监管国际经验与借鉴,经济师论文.docP2P网贷行业监管国际经验与借鉴,经济师论文
原标题:P2PX贷国际监管经验
随着我国互联X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2011年开始,P2PX贷市场大规模爆发,平台数量和年度总交易额每年增速高达4~5倍。截至2015年2月,全台已达2093家,2014年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同时,风险资金密集进驻,2013年底到2014年初,先后发生六次融资,总金额超过2亿美元。整个行业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我国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与此同时,对于P2PX贷的监管却存在缺位,导致P2PX贷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野蛮生长,风险不断累积。国际上P2PX贷行业的监管可为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P2PX贷行业国际监管经验。
1、美国P2PX贷行业监管。
第一,多机构监管。美国在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采取以行业监管为主的理念对P2PX贷企业实行监管。2008年10月,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认定Prosper与Lending Club两家P2PX贷公司出售未注册证券产品,要求其暂停业务,进行证券注册,并在选定的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同时必须遵守1993年的《证券法案》。为此Prosper和Lending Club只能暂停经营重新进行经营产品注册,而由于高昂的注册费用,部分国外和美国经营能力较弱的公司直接退出了市场。SEC主要通过公司提交的发行说明书(Prospectus)监管其信息披露状况,包括风险因素、平台概况、重要协议总结、商业模式、管理层讨论和分析等一系列信息,并且SEC要求P2PX贷企业的报告书要通过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检索(EDGAR) 系统对公众开放,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投资者利益。受到SEC监管后的P2PX贷公司向证券化经营发展,平台发行的收益权凭证可以在FOLIO平台上进行二级市场买卖,增强了产品的流动性,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
此外,还有许多机构也参与P2PX贷行业监管过程。比如,联邦储备委员会(FR)、货币监理办公室(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分别在各自的职责内对P2PX贷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等内容进行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则是一个重要的执法机构,针对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交易公平、欺诈欺骗等行为进行执法和干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构。
在众多监管主体共同介入P2PX贷监管的同时,相关的联邦借贷与消费者金融保护法案也发挥着强制信息披露、维护交易公正、监控贷款回收等作用。
比如通过交易量测试满足Equal CreditOpportunity Acts中的反歧视条款,按照Truth in Lending Acts要求披露审核后的贷款要求条款,按照EqualCredit Opportunity Acts, Fair CreditReporting Acts的要求对被拒绝的信贷申请说明原因等。
第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单独管理。针对P2PX贷行业的监管,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GAO)在其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名为《人人贷--行业发展与新的监管挑战》的报告中,提出了由一个单独部门对P2PX贷行业进行统一监管的方案,该报告认为,根据《多得-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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