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的结构_________房屋的楼层数__________。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办公楼部分
1、按政府指定位置回建所属拆迁办公楼(见附图),回建面积的差异按造价补偿面积差额。
2、装修标准为:普通地板砖、内墙刮腻子、外墙涂料、铁制门、铝合金窗、水电安装到位、其他设备由使用方自理。
3、室外配套部分:办公区范围内水电安装到所回建的办公楼,道路设施按原有面积建设、绿化配套按普通绿化,差异部分按造价补偿差额。
4、办公区围墙回建:按原有围墙标准、原有面积回建,差异部分按工程造价补偿差额。
(二)住宅部分
1、拆迁所属住宅部分,按有效房屋产权面积的1:,回建地点定于旧城改造开发的地域范围内,回建的住宅楼与市场毛坯商品房标准,面积差异部分按市场价格补偿差额。
2、回建部分的住宅楼室外配套,按该区域旧城改造开发小区为准。
(三)厂房部分
1、拆迁厂房部分:按政府指定位置,按原有土建面积部分回建,厂房内设备由使用方自理,如有面积差异部分按工程造价补偿差额。
2、厂房室外配套部分:按原有面积、原有标准建设,差异部分按工程造价价格补偿差额。
3、厂区围墙回建:按原有围墙标准、原有面积回建,差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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