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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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最新动态探微1
蓝楠(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武汉430074)
摘要:本文着眼于对我国饮用水源进行立法规制,在对我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最新动态进行探微,为我国饮用水源法制建
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动态
笔者有幸参加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相关立法工作[1],针对目前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
中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最新动态进行探微,
以期促进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一、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现行饮用水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一些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仍然较差。据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06 年 6 月发布的《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有
16 个城市水质全部不达标,占重点城市的 14%;有 74 个饮用水源地不达标,占重点城市饮用水源
地的 %;有 亿吨水量不达标,占重点城市总取水量的 %。据有关部门的初步统计,目
前全国还有 3 亿多农民饮用不合格的水。由于氮磷污染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加之面源污染的增加,
部分水源地氮磷超标问题日益突出,水华现象偶有发生,由此带来的藻毒素污染直接威胁到群众健
康。部分地区由于资金、人员及设备缺乏,不能完成饮用水水源水质常规监测,难以保障水源安全,
尤其是在污染事故发生时难以实时跟踪水质变化。部分地区缺少专业饮用水水源巡查队伍及现场监
测设备,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巡查工作开展尚不理想。突发性环境事件频发。2005 年,环保总局
共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76 起,其中特别重大事件 3 起,重大事件 13 起,绝大多数导致了水环境
污染。2006 年上半年,总局处理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86 起,使一些地方水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由于
绝大部分突发性环境事件都涉及水污染,使饮用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二)现行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在还没有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现阶段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主要散
见于以下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水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现阶段我国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方面的缺陷性已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
经济的要求,也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首先,处罚不力,水源地地位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对
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仅限于“停业或者关闭”,而无更加严格的法律责
任,不足以防止污染。对于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等行为仅仅规定限期治理、责令改正、
罚款等行政处罚,且只有一个等级的、数量不大的罚款,对污染者没有因污染程度等不同的处罚区
别,加剧了污染的发生和扩散。同时,没有规定对污染严重的污染者实施刑事处罚,不足以起到威
慑污染者的目的。其次,责任不明。在《水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的其他条文中,立法者将饮用水水
源污染所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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