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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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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标准
SHJ9-89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实行日期:1989年8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燃料气系统
第四章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
附录一
附录二

第一章总则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充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特制订本规范。
;扩建和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
,应根据下列技术条件确定其组成和工艺要求:
一、装置或单元(以下简称“装置”)正常产生的燃料气和排放气体的组成、温度、压力和最大允许背压等;
二、装置正常生产时燃料气的小时产量和(或)用量波动范围;
三、装置正常生产、开工、停工以及在各种事故状态下的可燃性气体最大排放量。四、厂区内局部停电、停水、停仪表风、停蒸汽及其它事故状态下几个装置同时泄放的可燃性气体最大排放量。
:
一、总工艺流程对全厂燃料平衡的要求(包括分期建设和不同加工方案);
二、装置正常生产、开停工、事故处理、维修吹扫时,装置对系统以及系统对装置的要求。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置内送出燃料气的操作温度不宜高于40℃:操作压力应与全厂燃料气系统的控制压力相适应;
二、装置内应有为本装置自行吹扫可燃性气体和排放的手段;
三、由催化裂化、焦化和类似装置排出的可燃性气体,在出装置前,必须经专用的分液罐分液后才排入排放系统。一般带有凝结液的可燃性气体排出装置之前,亦应经分液罐分液。
,装置内外应统一进行流体力学计算。
:
一、靠近可燃性气体排放总管处的可燃性气体回收总管上;
二、水封罐或类似设备与火炬之间的可燃性气体排放总管上。
、凝结液收集罐、水封罐、气柜等设备及管网系统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三章燃料气系统
,进行单级压力控制,-[2~5公斤力/厘米^2(表压)]范围内。[2公斤力/厘米^2(表压)]的燃料气应在装置内部充分利用。亦可根据需要另设管网系统,但全厂不得超过两个管网系统。
,当操作条件与燃料气系统相适应时,应排入燃料气系统。
,燃料气用户的总用气能力必须大于燃料气总产量,当最大用户停工检修时,其余各用户的用气能力仍应与总产气量相平衡。


只能烧气的装置必要时应自行设置液化石油气气化器,以液化石油气作为备用燃料。

,且布置较为集中时,宜将各产户送出的燃料气汇集送入一个共用的分液罐,经混合分液后送往各用户。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料气系统应采取稳压措施,但不应采用经常排放一部分燃料气的办法作为主要稳压手段;
二、在当地历年平均最冷月平均温度下,气化用的液化石油气的饱和蒸气压低于燃料气系统的控制压力的管网应有防凝措施。
:
一、气化液化石油气或补充气态烃;
二、管网上设安全泄压阀;安全泄压阀的出口管应接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
:
一、正常气化量应根据燃料气的产(用)量和波动范围确定,可取燃料气总产量的5%-10%;
二、气化热源宜用低压蒸汽;
三、气化器应设安全泄压阀;
四、气化器宜设在用气负荷中心区域。
(产气和用户)处设置检测汁量仪表。
第四章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
(以下简称“排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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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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