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X执X字第XX-XX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字书号和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X(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XXX所有的XXX。
二、被执行人XX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XXX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XXX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XX年(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XX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XX月XX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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