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121-FS-2008-27R1
咨询通告
下发日期:**年**月**日
批准人:
客舱乘务员、乘务长、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查员资格管理
1、目的和依据
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AR-121部)相关规定制定,为规范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客舱乘务员、乘务长、客舱乘务教员和客舱乘务检查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AR-121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3、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初始新雇员训练: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初始训练和新雇员训练合并为初始新雇员训练。这类训练适用于以前没有在该合格证持有人工作过的人员,也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已雇佣的但没有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中担任过客舱乘务员职位的人员,在进入客舱乘务员工作岗位前需要进行的训练。
4、客舱乘务员的资格管理
AR-121部规定制定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以下简称训练大纲)并报局方审批。当训练大纲获得局方批准后,由合格证持有人按照训练大纲组织实施客舱乘务员的训练,并对训练质量负责。对新雇员训练和初始训练(或初始新雇员训练)合格的客舱乘务员,由合格证持有人向其颁发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器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以下简称训练合格证)。客舱乘务员在取得合格证持有人颁发的有效训练合格证后,为保持其资格持续符合运行要求,应按该合格证持有人训练大纲完成定期复训并根据合格证持有人要求完成转机型训练、差异训练和重获资格训练等。
客舱乘务员职责
客舱乘务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客舱安全,其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合格证持有人政策,按照合格证持有人手册程序开展工作,保障机上乘员安全。
2、服从机长、乘务长管理,向机长、乘务长汇报,保持与机长、乘务长和客舱机组成员之间的沟通。
3、要求旅客遵守法律法规、合格证持有人政策手册和机组指令,维持客舱秩序,协助机长和空中保卫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在满足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为旅客提供适当的服务。如遇有颠簸或其他不正常、不安全的情况,客舱乘务员可以调整、删减服务程序,或不提供服务。
5、收集旅客反馈信息、航班运行中的信息和客舱设备信息,并向乘务长汇报。
6、处置客舱内各种不正常情况。
7、完成必需的训练,确保个人资质符合飞行运行要求。
8、按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政策合理安排休息,保证身体和心理健康情况符合飞行要求。
9、向合格证持有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客舱乘务员资格要求
1、年满18周岁。
2、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无犯罪记录。
4、能正确听、说、读、写中文,无影响沟通的口音和口吃。合格证持有人聘用的外籍客舱乘务员,应具备一定的中文或英语沟通能力。
5、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6、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通过合格证持有人的检查,取得合格证持有人颁发的有效训练合格证。
7、由合格证持有人作为客舱乘务员聘用。
8、为保持客舱乘务员资格有效性,对于服务于组类Ⅰ飞机的客舱乘务员,应每12个日历月完成一次不少于5小时的复训;对于服务于组类Ⅱ飞机的客舱乘务员,应每12个日历月完成一次不少于12小时的复训。允许复训在12个日历月期满前或后一个月内完成。
9、客舱乘务员逾期未完成复训或合格证持有人、局方监察员认为不合格等原因失去资格的,应当进行重获资格训练。逾期没有完成复训且超过24个日历月未进行重获资格训练的,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训练大纲进行相应的新雇员训练和初始训练(或初始新雇员训练)。
客舱乘务员初始训练或初始新雇员训练中的运行经历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新聘从未有过客舱乘务员岗位经历或在其他合格证持有人有过客舱乘务员岗位经历但最后一次复训超过12个日历月的人员在取得该合格证持有人客舱乘务员资格前,应在初始训练或初始新雇员训练按照下述要求在航线飞行中完成所需的飞行经验、飞行时间和航段数量,获得规定的运行经历:
1、客舱乘务员在客舱乘务教员的指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接受飞行经验指导。
(1) 客舱乘务员在每一机型(包括衍生型和改型)上接受飞行经验指导的时间至少为15小时,包括至少4个航段。例如:某合格证持有人拥有B737-300、B737-700、A330-200、A330-300机型,其中B737-700是B737-300的衍生型,A330-300是A330-200的衍生型。当合格证持有人要求新聘客舱乘务员在初始或初始新雇员训练中完成所有这些机型训练时,客舱乘务员需在B737-300、B737-700、A330-200、A330-300机型上各进行至少为15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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