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馆(场)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馆(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体育馆(场)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应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排除火险隐患,完善消防设施,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单位负责人和职工的岗位责任。
第四条 管理单位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负责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消防干部,在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防火负责人和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建立防火档案,制定火灾事故预案组织消防演习。
三、负责对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审核。
四、按本规定纠正、处理违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监督举办体育、文艺、展览、展销活动的单位严格执行防火安全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 管理单位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得少于体育馆(场)职工总人数的30%。义务消防队应定期进行防火训练,队员必须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进行防火检查,能扑救火灾。
第六条
体育馆(场)的防火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馆(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馆(场)内不得擅自在额定座位外增设观众座位。
三、安全出口处应设明显标志。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疏散门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
四、馆(场)内修缮施工,按有关规定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在防火重点部位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
六、设专人管理维护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器材、设施完好有效。
七、昼夜专人巡逻、值班。
第七条 体育馆(场)内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测电气设备。对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的,及时维修、更换。改装、增设电气设备,须经消防干部审核,报防火负责人同意,由正式电工安装。
二、可移动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软线。在地面铺设软线,应有防护设施。灯头线须采用耐高温线或套瓷管保护。配线接点应设金属接线盒。。
三、空调器不得安装在可燃结构上。采暖、;。
第八条
体育馆(场)内设有宾馆、招待所的,管理单位应对住宿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加强管理;出租房间、厅、室的,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防火安全协议书”,确定各自的防火责任。
第九条 在体育馆(场)内举办大型体育、文艺、展览、展销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根据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方案,由管理单位和主办单位共同于举办活动前15日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举办规模较小的体育、文艺、展览、展销等活动,由主办单位制定防火安全方案,由管理单位和主办单位共同于举办活动前7日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防火安全方案应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数、防火措施和应急疏散方案等。防火安全方案,由管理单位监督主办单位组织
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