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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破产重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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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制度
三种程序之间存在可转换性。图示如下:
重整
破产申请
受理并公告
债权人的通知及公告
债权申报及确认
和解
破产
宣告
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终结
广东企业破产重整第一案

2007年3月,广东省肇庆市银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银华公司)因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风华集团)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风华集团破产还债。据查,风华集团是于1996年12月28日经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截止至2007年6月30日,,企业净资产为-。由于风华集团是肇庆举足轻重的企业,生产规模庞大,拥有9000多名员工,每年税收过亿元,因此如果破产清算,将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基于这样的考虑,风华集团在2007年7月6日提出重整申请及其重整预案,肇庆市中院经全面审查和慎重考虑后于2007年7月11日裁定准许债务人风华集团重整,并发布公告,风华集团进入重整程序。  该案也成为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广东省首例重整案件。
图为广东企业破产重整第一案庭审现场
第一节破产重整制度
一、重整的概述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指对于已具备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二)重整的特征
重整程序不像破产程序那样,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从经济活动中简单地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那样,只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而是一种积极地拯救程序。其特征有:
重整对象的特定化(一般限制在较小范围之内,日本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台湾地区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股份公司)
重整原因宽松化(比清算和和解要宽)
程序启动多元化(债权人、债务人甚至股东均可)
措施多样化(和清算与和解比)
程序优先化(优于其他如执行、破产和和解程序)
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
参与主体的广泛化
(三)重整的意义
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
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破产法最核心的程序。
和解制度则是原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在,在引进了重整制度之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法都废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保留了和解程序。
(四)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比较
1、共同点
(1)二者均为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均是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清算而设。
(2)二者均为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一经通过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的批准为必要。
2、区别
(1)目标不同
和解——消极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积极预防破产清算
(2)适用对象不同
和解——与清算的适用对象完全相同。
重整——较和解适用对象窄,如日本规定为大型的股份公司
我国《破产法》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3)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
和解——与清算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即具备破产原因
重整——具备破产原因或即将具备破产原因
我国立法没有将“即将具备破产原因”作为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
(4)程序开始的申请人不同
和解——债务人
重整——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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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kuilian1
  • 文件大小770 KB
  • 时间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