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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湿地公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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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城市湿地是指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第三条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建立包括城市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实施等相关信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各城市应在全面摸底调查、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方案,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管理,并与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统筹衔接,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方案应明确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城市湿地实施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湿地公园,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用地权属无争议,已按要求划定和公开绿线范围。
湿地生态系统或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湿地生物物种独特;或者湿地面临面积缩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威胁,具有保护紧迫性。
(三)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50%以上。
第七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直辖市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八条申请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省(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城市人民政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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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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