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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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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 号令)
(2012
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部务会,对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5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原来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比,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做了不小的变动,特别是在闲置土地的认定以及处置等方面,有了许多新的规定。相信在今年7月1日起以后签订的新的土地出让合同,假如在一年后形成闲置时,政府将会依照新的标准加大管理力度,减少甚至杜绝土地闲置问题,提醒用地单位要倍加小心,不要再有往常那种侥幸心里,否则将会后悔莫及。
    对于新的闲置土地的认定较以前更为清晰,5号令闲置认定标准是:(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新的认定标准非常简要: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的闲置土地,除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以外,满一年的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要无偿收回。而对于第二种情形的闲置土地,主要是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促进国有建设用地有效利用。
    如果违反合同约定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同时收取违约金和土地闲置费。因为违约金和土地闲置费的性质不同。所谓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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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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