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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进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作为质量责任第一主体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要进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和各地检验检疫协会会员企业。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授予“质量诚信企业”荣誉称号。
第四条质量诚信企业推介活动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组织管理
第五条由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和各地检验检疫协会共同组织、推介质量诚信企业。
第六条中国检验检疫协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质量诚信企业推介活动的总体方案;
(二) 指导各地检验检疫协会开展质量诚信企业推介活动;
(三) 对质量诚信企业进行公示、确认、公布;
(四) 表彰、宣传质量诚信企业,组织承诺签约及宣言活动;
(五) 指导各地检验检疫协会对质量诚信企业进行后续服务管理;
(六) 为质量诚信企业建立“质量诚信企业档案”。
第七条各地检验检疫协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本协会质量诚信企业推介活动计划;
(二) 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质量诚信企业推介活动;
(三) 向中国检验检疫协会推介、上报质量诚信企业;
(四) 与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共同开展质量诚信企业的表彰、宣传活动;
(五) 与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共同组织维护“质量诚信企业档案”数据;
(六) 对质量诚信企业进行后续服务管理。
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质量诚信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或同等级质量体系认证,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三) 在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未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
(四)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质量诚信企业:
(一) 因产品质量问题或检出重大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警示通报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 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三)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申报材料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质量诚信企业申报表》(另行制定);(2)企业自评报告一份;(3)《质量诚信企业评分表》(另行制定);(4)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各一份。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一)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质量诚信企业申报表》、《质量诚信企业评分表》,提交企业自评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检验检疫协会;
(二) 各地检验检疫协会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经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检验检疫协会;
(三) 中国检验检疫协会汇总各地检验检疫协会推荐材料后,组织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确定初审名单;
(四) 中国检验检疫协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五) 综合公示反馈意见,对名单再次进行审议,最终确定并公布;
(六)由中国检验检疫协会对获得“质量诚信企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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