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刑法论文】.doc刑法论文-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
「内容提要」谋杀罪是英国普通法中重要的犯罪之一,虽被立法化,但其法律定义和构成要件面临着审 判实践的挑战。传统谋杀罪定义中的自然人出生、死亡及受害者死亡的时间限定等因素或受 到冲击,或被予以废除。
在谋杀罪因果关系方面,存有事实和法律关系、“由于”原则、促 进原因、必要原因、中介行为和事件等要素或部分,但每一要素都有例外之处。谋杀罪犯罪 心理-恶意预谋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它应包含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造成他人重伤 的故意。谋杀罪的死刑刑罚被1965年的《谋杀罪法》废止后,其终身监禁的刑罚方法也受到 冲击。
「摘 要 题」外国刑法
「关 键 词」英国刑法/谋杀罪/因果关系/犯罪心理
「正 文」
谋杀罪是英国普遍法中的重要犯罪之一,英国于1957年颁布的《杀人罪法》(Homicide Act 1957)已把谋杀罪立法化。谋杀罪虽被法定化,但至今尚未赋予其法律定义,对谋杀罪的认 定仍以普通法中的构成要件予以操作,因而面临着审判实践的挑战。英国刑法修改委员会已 在刑法典草案中对传统的谋杀罪构成要件做了重要修改,以期能使现代的谋杀罪定义早日立 法化。
一、谋杀罪的定义
根据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Coke)的传统谋杀罪定义,谋杀罪是指“在王国的领土范围内,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事前有预谋地非法杀害无辜者,破坏了王的环境,而被当事 人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规定以及使被害人受伤,并于一年零一天内死于该伤的情况。”(注:John Smith,Criminal Law,Eighth Edition,Butterw orths,London 1996,.)该谋 杀罪定义要求实施谋杀犯罪的主体应是智力健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
一般是指依据普 遍原则应负刑事责任的、不是“姆纳坦条例”(M‘Naghten Rules)规定的精神错乱的人。该 主体的年龄为9岁以上,并且如果不足14岁还应证明其具有主观恶性。根据1957年《杀人罪 法》的规定,他不应是限制责任能力人。法人不能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因为它不能承担法律 唯一所规定的终身监禁的刑罚。
从谋杀罪的管辖看,如果杀人行为是由英国公民实施的,并不必要求发生在“国王领土范 围内”。谋杀罪和故意杀人罪属例外的规定,英国法律对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这些犯罪享 有司法管辖权。依据1861年《人身犯罪法》(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861)第9 条以及1948年《英国国籍法》第3条之规定,英国公民在联合王国境外实施的谋杀罪和故意
杀人罪可以在英格兰或北爱尔兰进行审判,如同发生在审判地一样。发生在英国船舶或者飞 行 器里的犯罪,无论犯罪者是否为英国公民,都要在英国接受审判。
科克定义中的无辜者是指现代人身犯罪法中的被害人,也就是自然人。
杀害一个在母体中或者正在分娩中的孩子不是谋杀。依据1861年《人身犯罪法》第58条以 及1929年《婴儿生命保护法》之规定,如果孩子能够生存的话,这种行为则是一种犯罪,关 键的问题是孩子能否独立于母亲而存在。根据1929年的法律规定,杀害一个不能独立存在的 孩 子不是谋杀,而是溺婴。具备这种独立存在的条件必须是孩子全部从母体中脱离、并且活着 .法官所能接受的独立存在的标准是孩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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