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安全程度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安全程度评价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快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整体管理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根据省安监局、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本办法主要是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矿井生产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并对矿井安全程度进行等级划分。
第2条煤矿安全程度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各专项得分不低于80分,其中通风不低于90分。
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各专项得分不低于70分,其中通风不低于80分。
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各专项得分不低于60分,其中通风不低于70分。
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有一个专项得分低于60分。
第3条 A、B、C级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由行办、财务部负责。
2、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矿井设计、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和水平延深设计;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安全设计专篇。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必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技术科、机电科负责。
3、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和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已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重叠开采的,必须及时交换图纸、共同制定防范措施,由地测科负责。
4、考核期内无重大事故发生。
第4条矿井安全程度评价,实行专项动态评价,季度总评制度。
第5条安全程度评价分为七个专项:即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各专项计分以100分为满分,达不到专项必备条件的,本专项不得分。
缺专项的评估分、缺监察项目的专项分按下列公式折算:
专项(动态)安全程度评价得分=100÷(100-缺项分数)×实得分。
季度内专项安全评价得分=∑专项安全评价得分/∑评价次数-事故扣分-停止作业扣分-事故隐患卡扣分
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得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项评定得分乘以各自的系数后,计入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季度得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1、安全管理:10分()
2、采煤:10 ();
3、掘进:15();
4、机电:20();
5、运输:15();
6、通风:15();
7、防治水:15()。
年度得分为季度平均得分。
第6条事故及隐患扣分项目
安全事故死亡一人专项当季扣20分,以后每季扣10分;发生一起重大非人身事故当季扣10分,以后每季扣5分;停止作业一次专项扣5分,事故隐患卡一次扣1分。
第7条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结果及处理以集团公司检查结果为准。
1、达到A级,即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
2、达到B级,即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对存在的问题由各专业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报集团公司有关处室备查。
3、达到C级,即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对存在的问题的专业责令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专业副总、科长及有关责任人各罚款100元,改正后,申请集团公司重新验收.
4、达到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矿井停产整顿,并追究矿长、分管矿长、专业副总和其它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8条检查评定,各专业每月自评一次,评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对应处室及安监处,集团公司每季由分管处室评定一次。
第9条各专业根据安全程度评价标准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落实不清罚专业副总、科长各50元。
第10条安全程度评价以集团公司评价结果为准,确保B级﹐力争A级;年度矿井达到A级,达到A级的专业奖励1万元;达不到B级的专业罚款1万元。
第11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执行。
附: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七个专项安全评价标准。
安全管理评价标准
一、必备条件
1、季度内杜绝因工死亡事故;
2、季度内杜绝一级非伤亡事故;
3、原煤产量不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0%;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年度内取消B级及以上评比资格。
二、安全程度评价标准
评价
项目
评价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和评分办法
责任单位(人)
一、安全制度
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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