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押合同
甲方(质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为确保乙方按照其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等义务,乙方自愿将其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以下称之为“质押财产”)质押给甲方,作为《借款合同》项下乙方债务偿还的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质押财产清单
质押财产清单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担保范围
: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圆整)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致债权人蒙受损害的赔偿、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在甲方同意乙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三条质权的效力所及
本合同项下质权对质押财产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本身、从物、孳息、添附物、附属物。
第四条质押财产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协议项下质押财产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质押财产登记手续。在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当日,乙方应将登记文件交由甲方保管。
,必须积极协助甲方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乙方应负责办理质押财产所生孳息的出质登记手续。
因办理质押财产登记手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质押财产(含相关凭证)的交付及退还
、证书、文件等交付甲方占有和保管。
。
,甲方应将保管的质押财产及相关凭证退还给乙方。
(含相关凭证)移交至甲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因甲方退还乙方质押财产(含相关凭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维修、保养及拍卖、变卖等费用。由甲方代缴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天内偿还甲方,超过天,按日处以代缴金额的违约金。
,且在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向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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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虽有共有人但质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前将该书面许可交甲方保存;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且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或损害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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